一、法定依据:
(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专用工作间和库房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室内外环境安全条件已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
(三)有3名以上已经州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级气象行业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要求的器材、设备,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作场所和库房的布局平面图资料及其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及其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室内外环境防火、防爆、防雷击和防静电等安全条件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灌充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以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的原件和复印件。施放气球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程序:
(一)申办单位或申请人向州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综合窗口)提交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州气象主管机构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办单位或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三)州气象主管机构指派专人调查核实申请人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是否属实,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若申请人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的,经州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经调查核实具备条件的,州气象主管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州气象主管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窗口电话—(0836)2827610
部门电话—(0836)2835663
投诉电话:甘孜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6)2827608
部门投诉电话—(0836)2836708
州监察局投诉电话—(0836)2833447
甘孜州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网址:http://www.gzz.gov.cn
甘孜州气象局部门网址: http://www.lianyujituan.com
甘孜州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
(二)《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
(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气球灌充施放单位资质证和个人资格证;
(二)气球施放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要求;
(三)气球施放场所不属于飞行管制部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三、申报材料:
(一)气球灌充施放资质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危险化学品储运许可证明文件;
(三)《四川省施放气球审批表》。
四、办理程序:
(一) 施放单位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向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综合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 气象局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 须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由申请人持气象局批准的审批表,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经其批准后方可施放。
(四) 需要征求飞行管制部门意见的,由州气象局征得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审批。
(五) 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五、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州气象主管机构在受理自由气球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系留气球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窗口电话—(0836)2827610
部门电话—(0836)2835663
投诉电话:甘孜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6)2827608
部门投诉电话—(0836)2836708
州监察局投诉电话—(0836)283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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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气象局部门网址: http://www.lianyujituan.com